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衛生署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就醫醫療費用證明書等影本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調取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料,有聲請人之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影本可稽,且核閱聲請人提出之離婚等事件起訴狀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此外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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