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雨靜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兼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日以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四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半年(即自民國一○九年五月起至民國一○九年十月止,共半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從事旅遊服務業(協成旅行社有限公司),現因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肆虐,旅行業務大額縮減,所任職公司柔性勸諭全體員工主動聲請特別休假及事假,以聲請人為例,109年4月須特別休假及事假共
9.5日,5月事假4日。自109年5月起,預計將來每月薪資最多僅23,800元,較正常薪資收入26,500元減少2,700元,導致近六個月無法履行9,501元之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次查,聲請人現任職協成旅行社,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資料在卷可憑,提出本件聲請時正值新型冠狀肺炎全球流行之際,各行各業或多或少均受影響,尤以餐飲、旅遊業為甚,聲請人因疫情影響正常收入,致履行更生方案產生困難,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