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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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羅傑 上訴人即原告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另依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3,61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