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五行關於「並發生交通事故」應更正為「雖未生交通事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五行關於「並發生交通事故」,顯係「雖未生交通事故」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觀原判決所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與證據之記載並無有關被告酒後駕駛已實際發生交通事故之情形即明。茲更正為「雖未生交通事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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