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號
上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午○○
癸○○庚○○子○○辛○○戊○○丑○○丙○○卯○○乙○○辰○○寅○○己○○巳○○丁○○甲○○壬○○右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公訴人上訴意旨執被告午○○等人容許把玩電玩者無限制兌換計分券,及計分券可
重複折算分數循環押注及可轉讓,所謂計分券根本是代替現金之給付等語,提起上訴,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癸○○、甲○○、庚○○、壬○○、丑○○、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新台幣肆拾伍元。駁回。,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