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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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陶柏文 輔佐人 李文豪 被告 陶育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訴 字第 825 號(109.11.30)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297 號裁定(110.01.2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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