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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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璽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璽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陳璽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82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9年8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