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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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州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州因3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罪名、罪質、犯罪時間間隔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5日下午某時│108年5月24日│108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54號│毒偵字第823號│毒偵字第221號、109年度偵│││││字第17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109年度訴字第2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29日│109年5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5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704號│109年度訴字第239號││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3日│109年2月6日│109年6月10日│├─┴────┼─────────────┴─────────────┼─────────────┤│備註│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應執行│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1│││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939號│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