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75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陳怡穎  
被   告  邱士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583元,及其中16,634元自95
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
申請現金卡使用,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嗣中華
商銀將上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
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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