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錚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35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