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雷紫櫻
林淑芬 被告 鄭淑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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