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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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志遠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
6年9月21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志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志遠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3號第一審判決,而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為備,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