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九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五六號確定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六四三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聲請程序顯有違背上開法律規定,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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