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九六號
附帶上訴人甲○○右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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