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