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捌分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此於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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