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顯忠 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強 上訴人即被告 翁小青 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木 上訴人即被告 何勝坤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哲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2日分別寄存送達各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5紙、答詢表15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