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9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1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9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1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