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210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告 潘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10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上午1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金芳

書記官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5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李崇文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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