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辛○○癸○○甲○○丙○○壬○○丁○○被告己○○
現應為送庚○○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