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35號聲明人天○○聲明人亥○○聲明人戌○○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酉○○人聲明人酉○○聲明人申○○聲明人寅○○聲明人午○○聲明人未○○聲明人辰○○聲明人卯○○聲明人巳○○聲明人己○○聲明人丑○○聲明人丁○○聲明人丙○○聲明人癸○○聲明人子○○聲明人乙○○聲明人庚○○聲明人壬○○聲明人戊○○聲明人甲○○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辛○○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