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而對於伊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清償借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96年度執全字第1898號),惟相對人迄今未就上開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或聲請發支付命令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並向本院分案室查證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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