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59號原告 曹廸祺
盧曉 原被告力新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武雄
李永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