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簡 薛秀鳳 被告 雷富勝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4年度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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