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9號聲請人 陶怡 佃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聲請人變更為芬園老人養護中心之負責人,其客觀價值約略多少?是否即為兩造與第三人 謝揚升 所簽訂之不動產協議第五條後段:「若養護中心負責人可變更為甲方(即聲請人),則於核准變更後一年,乙方(即相對人與第三人謝揚升)願以新台幣(下同)二千六百萬元之金額出售上開不動產與甲方,不得出售他人。....」;若可得利益確為新台幣26,000,0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