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明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4,97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