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 許燦坤
許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燦城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8,800元(計算式:面積243.9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2,500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2/3=3,6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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