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王聖源 被告 彭澄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一狀誣告原告及第三人 許智彥 涉犯刑法第
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分案審理,被告被訴誣告第三人許智彥犯偽造文書等部分,經本院於108年3月6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被告被訴誣告原告涉犯剝奪行動自由等部分,則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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