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淑娥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許淑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自108年3月6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3月5日108年度觀執字第86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觀察、勒戒開始執行之日即108年3月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