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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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江佩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99年度訴字第240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人不服行政院民國99年10月6日衛署訴字第0990025314號訴願決定,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現正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2406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聲請人為低血糖患者,不能正常工作,並無任何收入,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為低血糖患者,且名下並無財產,98年度亦無工作所得等情,業據其提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桃園縣平鎮巿公所國民年金核定通知單及診斷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堪認其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提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06號訴訟,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蘇嫊娟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