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03號聲請人 劉志雄 (即 劉碧玉 之繼承人)
劉寶卿 (即劉碧玉之繼承人) 劉寶猜 (即劉碧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3│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4│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5│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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