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2號附帶上訴人 丘愛芝
丘慧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丘琁芝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潭天天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本件10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