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三號
聲請人即富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前述條文並無明文規定清算人僅得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如其並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且確實不能於法院准予展延清算之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應無不許清算人再聲請展期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富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民國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尚未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核定完畢,致其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九三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六八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四號、第一四七九號及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及說明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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