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黃靜馨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被告 陳明郎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林記弘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