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純
鄭子榮鄭君榮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45號、103年度偵字第16240號、103年度偵字第16241號、
103年度偵字第2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