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5號被告甲○○
(義務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已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在案,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