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