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周志達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港澳茶餐廳有限公司破產,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全部財產價值,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再補繳之聲請費用繳納之。
(二)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釋明其對相對人具體債權之發生原因、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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