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張哲銘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 被告 王見賢 上列被告王見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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