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二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 陳金註彰化銀行新店分行│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八十九年八月│A六一八0│││││三十一日│六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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