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廿五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廿五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