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七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法官陳德民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