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鍾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玉招 律師(即 林招三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確定證明影本及提出債務人游玉招律師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