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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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一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乙○○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指定金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廿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秦慧君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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