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榆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者每期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彭榆湉向債權人借款61,164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99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28,883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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