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張淑妮 相對人 邱郁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4865號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因聲請人已另案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如不停止強制執行,恐日後有甚難回後原狀之損害,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於另案確定判決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固稱:已另案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惟聲請人現無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在本院繫屬中,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索引卡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以另案已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486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顯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美華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