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柏仲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起訴狀記載對被告蘇
柏仲、 蘇哲鋒蘇堂毅 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
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正債務人蘇柏仲之被繼承人蘇
張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
提出被繼承人 蘇張炭 所遺財產即嘉義縣○○鄉○○段○○○
段000○○段○○○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及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另提出當
事人欄位及聲明欄位均記載完整正確之當事人姓名之更正書
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院另職權調閱被繼承
人蘇張炭所遺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依上開移轉登記
資料觀之,除被告蘇柏仲、蘇哲鋒、蘇堂毅外,被繼承人蘇
張炭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已於109年6月18日收受上開補正
函文,本院復於109年6月24日發函通知原告到院閱卷並於文
到5日內補正上開109年6月16日函文命補正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將駁回其訴,上開函文已於109年6月30日送達原告等
情,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記
載完整當事人姓名、地址及訴之聲明之書狀,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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