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23號聲請人 羅仰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2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保德信高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00-0000000-0│1│4395.6│││股份有限公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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