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18號聲請人 程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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