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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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正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巫孟儒